8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发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923号建议(《关于取消药品使用超说明书医保报销限制的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表示,经商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就调整超说明书用药报销范围,答复如下:
《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为超说明书用药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且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师可采用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药品法定适应证及医保支付范围的用药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保支付范围是根据药品法定说明书适应证,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的。超说明书用药目前未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需由患者承担相应治疗费用。
国家药监局通过《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明确将“为已上市药物的说明书变更提供证据”列为真实世界研究的重要应用场景,建立说明书更新的证据支持体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并对药品优先审评审批的适用情形、程序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2023年出台的《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在8个省开展试点,配套发布编写指南和技术标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进一步将适老化要求法定化。这一系列政策构建了从研发审评到临床应用的全链条管理体系,既强化科学依据,又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来源: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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